英美衡平法中的 “breaking bulk(受托人义务)”如何理解?

英美衡平法中的 “breaking bulk(受托人义务)”如何理解?

被浏览
0
今天,是余生的第一天。

在英美法律术语中,“breaking bulk” refers to a doctrine whereby a bailee could be charged with larceny by trespass if he opened a chest, parcel, or case containing goods entrusted to his care and converted some to his own use; the trespass necessary for larceny was complete even if the goods were not in a container but were themselves delivered in bulk provided that the bailee separated only a portion of the goods entrusted to him.

(受托人义务原则,即受托人应尽到队受托管财务的保管义务,如果受托人擅自拆开被托管的财务,部分或全部的挪作他用,均可以盗窃罪论处。)


受托人义务是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受托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

①受托人对接受的信托财产,必须按信托契约的规定,善意而积极负责地保管、运用或处分,对因自己过失造成的信托财产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②忠实地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服务,必须站在受益人的立场上处理信托事务,并以追求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

③必须严格执行信托契约规定,不得违反或越权。若原规定无法执行,应征得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后变更。

④对受托的事务必须由受托人自己执行。因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基础上的,他人执行,就破坏了信托基础。只有在信托契约另有规定或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让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这样做,必须是善意的,且受托人要承担风险责任。

⑤接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

⑥对信托财产和受托人自己的财产要严格分开,不得混淆,严禁交易; 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也要分别管理。

⑦信托法规或信托契约对受托人规定的其他义务。


简而言之,受托人义务的当事人双方有“主仆”关系,其产生于特定的信托制度。委托人将信托资产的处置权和管理权全部让渡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运作资金资产。受托人的义务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责,二是专业,三是诚信,四是勤勉,五是审慎。所谓尽责是要求受托人不得疏忽,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委托人最终承担风险,但因受托人的疏忽招致的风险可以受到法律诉讼。如安然公司股票下跌过程中管理人没有采取措施,投资者有权诉讼管理人。所谓“专业”,即要发挥受托人在特定领域知识、技能方面的优势,能够独立承担受托任务。所谓“诚信”,即诚实、信用,受托人要严格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义务,无虚假、不欺诈。所谓“勤勉”,要求受托人积极、主动管理信托财产,兢兢业业、尽心尽力。所谓“审慎”,要求受托人如同照看自己财产一样,谨慎、公正和睿智地管理他人财产,既要考虑财产的收益又要顾忌财产的安全与风险。可见,信托义务在内涵上较诚信义务丰富。



关于作者
今天,是余生的第一天。
推荐标签
换一换
推荐专题
换一换
旗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