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市公司须定期披露的报告,可参见中国证监会最新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规定:
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2.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此外,上交所、深交所发布的最新《股票上市规则》还作出了其他规定:
1. 除了上述提及的两种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还包括季度报告。
2.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需注意,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3. 上市公司应当向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4.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除相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审计外)。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相关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2)审计报告(如适用);
(3)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5)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6)相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