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是约束相对一群公民和组织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的变化,而是使有关行政相对人拥有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依据。
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它针对往后的事件作出,并只适用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它不仅对所有的公民和组织有效,而且在公布以后的所有时间内有效,直到被废止。这种往后效力,还表现在对同类行为在制定行政规则以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因此,从行政诉讼法到行政复议法,都把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为审查对象。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都是由具体的人来操作,且指向特定的人或物,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的影响也是明确的,因而行政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都有权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权益受到的侵害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由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引起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只是建立一种启动审查机制,并没有把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
按照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内容和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为依据,将其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这几种:
1、政府机关直接执行一些法律相关规则规章的叫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
2、在政府机关在法律规章制度原基础上里再补充一些相关信息的,叫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
3、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政府机关直接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发布规章制度的政府机构地方是国务院还有每个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乡镇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都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但同时,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对县级以下的相关部门单位不正确的规章制度提出撤销或改变。
在英译时,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翻译为: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