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要式”和“不要式”并非“Yes”或“No”,而是指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属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转移房屋所有权,除了当事人要签订书面合同以外,还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根据要式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履行某种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要式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某种方式而实施,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制作仲裁书等。因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利影响很大,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注重一定的形式和方式。其有利之处在于:内容明确,行政行为的要式可以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便于遵守和执行;便于明确责任,通过必要形式表明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内容,作为判明责任的基础。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英文为:formal civil legal act。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英文为:informal civil legal act。
以下为相关双语示例,供参考: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法定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其要式的行为一般是通过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的特定方式的形式。
In practice, the formal civil legal act can be a statutory formal civil act either agreed by both parties or stipulat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Statutory” refers to civil act between equal subjects whose formal acts are generally performed in the form of specific ways in which administrative organs perform through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