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ibutory 在这里指的是促成的、发生作用的意思,因此,这两个词连起来就是混合过失;与有过失、促成的过失、可归责于己的过失,它是指原告本身的疏忽,并且在其诉称的由于被告过错而导致的损害中,原告的过失亦构成致损原因的一部分或全部。在英国普通法上,只要有证据证明原告本身由于某种过失直接并且严重地造成了其所受地损害,被告的责任即可全部免除,故其成为损害赔偿之诉中被告的完全抗辩(complete defence)。投资百科中对其的解释如下: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is the plaintiff's failure to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for their safety. A plaintiff is the party who brings a case against another party (the defendant).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can bar recovery or reduce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a plaintiff receives if their actions increased the likelihood that an incident occurred. Often, defendants us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s a defense.
现在,美国很多州已用comparative negligence(比较过失)取代混合过失。比较过失指的是在损害赔偿之诉中,将原告的过失与被告的过失进行比较,以减少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一般而言,被告的过错程度越高,原告为获得赔偿所需的注意程度越低,但无论原告的过错如何,都不能完全免除被告的责任。
在这里,可以用一个例子来更好的理解这一术语:
比如说,一名建筑工人因长期接触石棉而患上了肺癌,之后,他因肺癌去世。他的家人对其雇主提出诉讼,原因是雇主违反了适当的安全雇佣规定。而被告主张混合过失,因为这名去世的工人20年来每天基本都要抽10根烟,这也有可能导致他患上肺癌。法院通过判断过错方的过错,减少了原告索赔的金额。
Contributory negligence:共同过失
如果受伤害的原告自身的行事不谨慎被认为是造成所受伤害的一个促成因素,有时会减少从被告那里获得的赔偿。即意外中的伤者对意外的造成及他自己的受伤程度,需要分担部分疏忽的责任,他所获得的赔偿额也会相对地减少。
共同过失原则是普通法的一项原则,即如果一个人部分因其自身疏忽而受伤,则受伤的一方无权向另一方索取任何损害赔偿。根据这条规则,一个严重受伤的人如果只是轻微的过失,就不能在法庭上战胜一个非常过失的被告。不公平的结果可能导致一些陪审团忽略规则,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比较过失程度的相对百分比失职每个人用来确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