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权共有人Joint Tenant ( 俗称「长命契」 )
i) 要构成联权共有的产权,所有共有人必须符合以下四项共同点 (UNITY),缺一不可:
UNITY OF TITLE﹙各方必须以同一份产权文件取得业权﹚
UNITY OF TIME﹙各方必须同一时间取得业权﹚
UNITY OF INTEREST﹙各方所享有相等的物业权益必须均等﹝量与质须相同﹚﹞
UNITY OF POSSESSION﹙各方可占用同样整个物业﹚
ii) 在法律上,联权共有人的权益是互相重叠的,故此,每一位联权共有人都可以声称自己拥有整项物业。
iii) 联权共有产权的特点,就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权优先继承另一方的权益 ﹙RIGHT OF SURVIVORSHIP﹚,当其中一个联权共有人去世的话, 其物业内的权益,会自动由在世的共有人承受,直至剩下最后一人为止, 故此,联权共有产权俗语被人称为「长命契」。
iv) 联权共有产权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任何一个共有人不能以遗嘱来处置其权益,故此任何共有人欲以遗嘱另行指定继承人时,必须先行将联权共 有的产权拆除。
v) 除以上各点外,基本上联权共有与分权共有其实并无太大分别,若全部共有人仍然在生,要出售物业仍然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分权共有人﹙TENANT IN COMMON﹚
i) 分权共有的产权,所有共有人只需符合一项共同点,就是UNITY OF POSSESSION,正因如此,即使任何共有人只占1/1000或1/100,000的权益,他也有权占用整个物业。
ii) 分权共有人没有优先继承其他共有人的权益的权利,故此,如任何共有人去世,其权益将根据其遗嘱决定如何处理,如无订立遗嘱,则根据《无遗嘱遗产条例 》处理。
iii) 分权共有人各自拥有业权的百分比可任意决定。
(以上参考美联大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