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落日法?

请问什么是落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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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日法(sunset law)指规定要对特定的法律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政府职能继续存在的理由进行定期审查的制定法或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只有采取积极措施承认现存的法律、行政机关或政府职能到特定日期继续有效,否则它们将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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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论落日法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故事。

有一个小孩,看到妈妈每次炖肉时都要把肉的两端切掉,觉得很好奇,就问妈妈为什么。妈妈回答说:“喔,那是因为我妈妈教我炖肉要这样做。”但被孩子这么一问,妈妈自己也开始怀疑,于是就去问外婆,外婆说:“说实话我也不知道,我妈妈以前都这样做,所以我也是有样学样。”这就奇怪了,于是妈妈就再去问曾外婆,曾外婆说:“喔,那是因为我那个年头的锅子都很小,除非我把肉的两端切掉,否则肉放不进锅子啊”。

无论是法律、法制、流程、规范等等,其实就是一种规则,一种促进众人协同合作的法则。所有这些,如果找一个比喻来看,规则就像渠道,它规范着水的流向,使水浇灌着万千禾苗,水在其中尽情流淌。由于很多原因,我们制定了规则,启动了规则,并监督规则执行,但是往往我们没有过多地考虑规则的结束。

这会导致两个明显的问题:

第一,规则是有其适用前提的,并不是永远都是适宜的;

第二,当外部环境不再适宜的时候,规则却是有惯性的,这种惯性一则自于人的思维惰性、二则来自于人对于自我利益的维护。

因此,制定规则也许相对容易一些,而因时因地地废除规则或者优化规则,可能更难以操作。

这个时候就需要日落法了。

所谓“落日法”(Sunset Laws),就是国会在批准成立一个新的行政机构或批准一个联邦计划项目时,明确规定该机构或该项目的终止日期。

1976年,美国科罗拉多州通过了第一个“日落法”,该法律对一项计划或一个规章规定一个日期,到了这个日期,该计划或规章除非再次得到批准,否则就此失效,从而迫使政府部门定期对其活动和规章的结果进行评价。

在政府行政管理中,建立一个机构和批准一个项目是比较容易的,但要撤消它们却很困难,因为这将使许多人失去工作,会损害许多方面的利益。如何控制永远趋于自然膨胀的行政机构,对于任何政府来讲都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制定“落日法”这种特殊形式的法律,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机构自我膨胀的趋势。

当然,“落日法”并不是万能的。对于适时终止那些时过境迁,且已无存在必要的机构和项目是有作用的,但没有完全达到国会预想的目的。因此,“落日法”一般都规定,在机构或项目的结束日期到来之前,国会要对该机构的工作和该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它们是否继续下去。这条规定为某些机构和项目的生存提供了机会。当然,也就是在这一审查过程中,“落日法”成为了国会监督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本质上说,“落日法”就像贴着保质期的食品一样,除非立法机构再次授权,否则总要面对“过期”的问题。  

“落日法”的最大意义不仅在于建立某种制度,而在于它所阐释的一种理念,那就是,规则在制定时即要设置期限,规则的执行要和责任相关联,启动和结束或者继续优化的过程要像日出日落一样有始有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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