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所说的周朝的“五声听狱讼”出自《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郑玄疏:“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赫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五声听狱讼” 反映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周朝审理案子重视口供,为此创制了“五声听狱讼”的审理方法。即是要求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神色,气息等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所谓“五听”,就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五听”的具体内容是:一曰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二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三曰气听,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四曰耳听,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五曰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五听”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的感官反应以确定其陈述之真假,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的“神判”显然前进了一大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审判心理学的萌芽。当然,完全依赖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往往导致主观唯心主义的司法擅断,有时也会人为地制造一些冤假错案。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都沿用了“五听”。
在进行翻译时,最好将“五声听狱讼”展开处理,从疏通文意着手,将这“五听”的所指展开,即 “当事人的言语表达、当事人的面部表情、当事人的呼吸、当事人的听觉及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对照一一翻译出来即可。
我给出的参考译文如下:
“the judge is required to understand the psychological activities of the parties in terms of their words, facial expressions, breathing, hearings and eyes and looks”.
方法给到你了,你也可以试着自己出一版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