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统一,有的专家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也有学者认为收入“非白即黑”,无论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质是公权与私利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
目前,“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礼金等名目繁多。 “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
1、“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
2、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
3、“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灰色收入”本身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从法律角度讲,个人收入只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而这个合法的界定当以收入的来源为依据。以我的理解,“灰色收入”应是指在正常工资之外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另一个合法收入,且多在向税务机关报税的时候隐瞒了这个收入。如果此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产生“灰色收入”的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偷税。
"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它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点是非公开性,即以种种手法和"技术外理"逃避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灰色收入”即除了工资条上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国家缴税失控的那部分个人或企业收入。
从上文可知,灰色收入本质上来讲就是不入账不用交税的收入,我们就可以试着抓住这一本质特点进行翻译,将灰色收入译为off-the-books income。即没有入账的、用以逃税的正常管理之外的收入。Books在这里是“账簿”的意思,off-the-books也就是指 “不入账的”。
与之相对,“黑色收入”可以翻译为 illegal income(不法收入);“白色收入”可以翻译为legitimate income(合法、合理的收入)。
【双语例句】
温总理还承诺将严禁和打击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渐建立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模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Wen also vowed to crack down on and ban illegal income, regulate off-the-books income, gradually form a transparent, fair and rational patter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resolutely reverse the widening income g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