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 in time” Rule是什么?有中文表达吗?

“First in time” Rule是什么?有中文表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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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in time” Rule的英文释义为:The general rule of possession is that the first person to take a possession of a thing owns it. A corollary to this rule is that a prior possessor prevails over a subsequent possessor. Thus, a finder has rights superior to everyone but the true owner.

 

“First in time” Rule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原则,可译为“权利优先原则”,通常用于解决有关权利和优先权的争端。这个原则的基础是,先于时间的权利或利益应该优先于后来的权利或利益。

 

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可以看到这一原则的应用。例如:

 

产权法:这一原则常常用于土地权利的分配。第一个登记土地的人通常会获得土地的法定权利,优先于后来者。

 

债权法:在破产或清算的情况下,根据“First in Time”原则,某些债权人可能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商标法:在商标法中,通常是第一个使用或注册特定商标的人具有该商标的权利,优先于后来者。

 

这个原则提供了一种明确和可预测的方式来解决潜在的权利冲突,通常在多个主张权利的实体之间。

 

可以参考“First in time” Rule的背景知识了解该原则

 

不动产登记法制定之前,普通法上有一条解决权利优先性问题的著名规则:时间优先,权利优先(first in time,first in right)在十八世纪的美国,优先权规则广泛应用于解决河岸所有人(ripariar owners)之间用水权(water right)的权利冲突。该规则赋予了最初使用者按照其意愿开发其土地的自由,并使其取得排他性的财产权。这一原则是美国西部水法(water law)的核心教义,也是英美财产法的根本性原则。在买卖当中,“时间优先,权利优先”原则是建立在一句久远的格言之上,即没有人能转让他所没有的权利(Nemo dat quod non habet),也即是说,受让人不能取得比出让人更大的权利。支撑这一原理的逻辑观念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在所有权人将他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一个受让人之后,他就再也没有任何剩余的权利可以转让给次受让人了。通常,第二次转让也被认为是无效的。普通法上的优先权规则主要适用于同一土地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衡平法所有权(equity title)或普通法所有权(legal title)之间的权利冲突。是衡平法上的权利还是普通法上的权利将是决定权利优先性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当两项冲突的权利主张均是普通法权利时,则先取得转让书(deed)的受让人耶得优先权,因为他在时间上在先。当两项冲突的权利主张均是衡平法权利时,比如,所有权人O 先与 A 订立买卖合同,然后再与 B订立买卖合同,则 A和 B均取得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法定所有权人仍然是O,按照优先权规则,应由先订立买卖合同的第一个购买人取得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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