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语“紧急避险”一词对应的英文表达是什么?

法律用语“紧急避险”一词对应的英文表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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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外的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明文规定:因职务或业务而承担特别义务者,不能适用对自己的紧急避险主张。而为了鼓励英勇救助,也会规定为救助他人生命,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而发生的结果,也能适用紧急避险,或是能直接免除法律责任,这种规定,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中为阻却违法事由,例如《中华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第二项:“前项关于避免自己危难之规定,于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

构成要件为:


1. 须有危难存在;

2. 危难须属紧急;

3. 须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所为的避难行为;

4. 须出于不得已;

5. 须无承受危难的特别义务;

6. 须行为不可过当。


《元照英美法词典》给出的英文表达是emergency doctrine,解释说若一个人遇到突然发生的危险而做出本能的反应〔instinctive action〕,这时就不能如在正常情况下一样要求他必须仔细思考而后行动。因此,由此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只要他事先尽了适当的注意以避免这种紧急情况的发生,且在事后,他也尽了在非常情况下所能尽到的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他便被认为是无过失的。医生在抢救病人时,如需要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而一时无法取得,亦可援用此原则,先行施治,并以此作为对人身伤害侵权之诉的有力抗辩。


英文中也有类似的原则叫,Doctrine of necessity,也可以用来表示“紧急避险”。


具体可参考Wikipedia给出的释义:


The doctrine of necessity is the basis on which extraordinary actions b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which are designed to restore order or uphold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are considered to be lawful even if such an action contravenes established constitution, laws, norms, or conventions. 


大概意思是,紧急避险是行政当局采取非常举措的基础,旨在恢复秩序或维护基本宪法原则,即使这种行为违反既定的宪法、法律、规范或惯例,也被认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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