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中的“全损”和“部损” 如何翻译,二者有何区别?

海损中的“全损”和“部损” 如何翻译,二者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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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内容


按照各国海运保险业务习惯,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海轮与驳船或码头碰撞所致的损失。

海损类型

海损按照其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即你提问中的“全损”和“部损”。 其英文分别为:

全部损失(Total Loss)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按照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


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如货物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或水泥被水浸泡后变质、完全丧失原有用途等。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危难真实存在;

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

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分摊(GA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论损失与费用有大小,都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非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它是针对共同海损而言的。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均属部分损失,但二者的性质、起因和补偿方法有较大的区别:共同海损的起因是人为有意识造成的,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要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


双语例句:

第九十条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

Article 90 Not being affected by the procedures of an action of general average brought for an identical average accident, the parties may bring an action against the person liable for any non general average losses.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Article 91 An action of non general average brought by the parties for an identical accident in a maritime court entertaining the case involving general average, as well as an action of recourse brought for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against the person liable, may be tried in combination by the maritim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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