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简称“程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关于船舶出租人按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书面协议。按不同形式可分为单航次租船合同、来回程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连续来回程租船合同和包运租船合同。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名称和国籍;船舶概况;装卸港口名称和货物的品种、数量;装卸货物的时间;运费;解除合同的条件;责任终止条款;过失碰撞条款;杰森条款等。主要特点:(1)船舶的营运全部由出租人负责;(2)出租人对完成航次运输任务向承担人负责。(3)运费按包干费或货物吨位计算。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与定期租船合同相类似。
目前,世界上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船合同代号"金康"(GENCON)。此格式由BIMCO制订,并经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订。到目前为止,国际使用较多的仍是1976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明显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和各种货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界上采用最广,我国进出口的航转租承租人多用这一格式。
《巴尔的摩C式》(Baltime 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Form C)。此格式广泛适用于北美地区整船谷物运输,由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制订并为BIMCO认可,租船合同代号"NORGRAIN"。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号"AUSTRAL"。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此格式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于1977年制订,专门适用于油船航次租船,租船合同代号"ASBATANKVOY"。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由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制订,租船合同代号"INTERTANKV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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