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查找到的相关用法,该术语的中文意思应该相当于“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之意。
且看下边的用法实例:
(1)
In the event of lack of, or insufficient, evidence, the court must acqu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in dubio pro reo.
如遇证据缺乏或证据不 足,法院必须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宣告被告无罪。
(2)
Based on the principle in dubio pro reo, the United Nations should exercise the utmost caution when appraising situations that are sub judice.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联合国在评价待审的情 势时应采取极其审慎的态度。
(3)
Nowadays, the researches to in dubio pro reo in China are unsystematic and do not receive sufficient attention yet. Furthermore, there is misreads to this principle to a certain extent.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罪疑唯轻原则的研究是零散的,并未予以足够重视,且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误读;
(4)
It states that there are no conflicts between prima-facie evidence an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in criminal procedure, such as the obligation to investigate ( Untersuchungsgrundsatzin German) and in dubio pro reo.
认为表面证据与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调查主义、疑罪从无等基本原则不相冲突。
(5)
In dubio pro reo is extremely significant to criminal justice since it almost applies to the settlement of all the cases with doubts. And these cases with doubts arc very common in criminal justice.
罪疑唯轻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几乎适用于所有事实存’疑的刑事案件的处理,而事实存疑正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见的情形。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呢?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这是对为了保障个人利益而牺牲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是正义的回归。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中“从无”的相对性:首先,检察机关对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性质,表现在: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 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诉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则不起诉决定被撤销,检察机关应当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自然失效。
2、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重新提起公诉。其次,审判机关终审的无罪判决在一定条件下仍非终局,表现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也就是说,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所作出的无罪判决,并不具有终止法律诉讼的效力。疑罪的相对从无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冲突,在保障了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相对性消除了司法人员在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时的抵触心理,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担心放纵犯罪而变相实施疑罪从挂现象。相对从无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有益补充,是疑罪从无原则在适用过程中日益完善的体现。
属于拉丁文,意思是 "when in doubt, for the accused"。简单来说就是当法庭对被告的罪行仍有怀疑时,被告可能不会被定罪。它通常专门用来指“无罪推定”原则,该原则规定当刑事法规允许一种以上的解释,即有利于被告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