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资料可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区分是:前者是指是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后者指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证据能力的定义是:指作为诉讼证据且具有事实的材料,拥有存在于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鉴于其主要针对的是证据材料的法律资格,查阅词典找到“evidentiary”(relating to, consisting of, or based on evidence;《元照英美法词典》将该词解释为:证据的;作为证据的;证明的;有关证据的)一词的含义最为贴合,对证据能力中证据一词的翻译选用evidentiary。 证明力的定义是:指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作出证明作用的大小(或者说是强弱),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证据显示出的各自特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关系的不同而决定的。
经过查找,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找到了一个词“probative”(指有证明力的;可据以证明的;用以证明的)刚好贴合原文语境。 二者的区别为:证据能力是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证据能力又由法律事先规定;而证明力则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作出判断。证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的门槛。 二者的联系为: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需要既具有证据能力,也要具有证明力。不具有证明力的就没有必要有证据能力了,而具有证明力但是又不具有证据能力得也不能被认定为案件存在的事实依据。 那么另一个翻译难点就在于对“证据能力”中的“能力”的处理以及对“证明力”中“力”的处理了。“能力”比较常见的英文表达为“ability”、“capability”和“capacity”。经我对比查证,ability 常用于描述通过学习等获得的能力,强调可获得性;capability 指能力或才能,强调做某种事情的所需要的能力;capacity 可用于指先天具有的能力,还可以表示体积、容量和数量相关的能力。此外,ability 表示能力,往往指程度上的问题。capability 通常表示 ability 的极限,capabilities 往往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命题,是否有这个能力。capacity 可以表示体积、数量相关的能力。 参考上述对二者区别和联系的分析,对于“力”和“能力”词义的取舍,最终决定采用capability与其搭配。因而在进行翻译处理时,将术语证明力翻译为“probative capability”,将术语证据能力翻译为“evidentiary cap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