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阐释
自由心证制度亦称内心确信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诉讼创制方面的产物,它是指在诉讼证明中,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法律不预先加以机械地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在该制度中,所谓“自由”是相对“法定”而言的,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学灯所言,“所谓自由心证主义,亦即所谓自由评估,系对待法定证据主义,亦即机械评估而言。如非对待言之,即属无所指归”。而所谓“心证”,实际就是“内心确信”,是指法官通过调查证据后,对证据真实性及其证明力所形成的一种内心信念,这种信念如果达到了深信不疑的程度,就是所谓“确信”。
心证,如果按字面意思来翻译,可以译为:heart evidence,inner evidence,heart testimony,moral conviction,inner conviction 等多种译法,但究竟如何翻译才符合法律英语表达习惯,最能贴切得将中文含义百分之百地对等翻译出来才最值得深究。
“心证”,虽然字面意思看来并不难翻译,但究其法律含义,就会明白并非字面翻译那么简单,在法律语境下,心证是指: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
结合原文中的表述:“所谓自由心证主义,亦即所谓自由评估”,及上述该法律含义,我将对“自由心证制度”的翻译重点放在“自由评估”以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将译法暂定为“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双语例句】
如何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判断,历史上先后出现了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亦称内心确信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诉讼创制方面的产物,它是指在诉讼证明中,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法律不预先加以机械地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
Concerning how to judge the probative capacity of evidence, there have been the legal evidence system and system of 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in history. The system of 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also known as the inner conviction system, is the product of the modern bourgeois revolution in the creation of litigation. It refers to that in litigation proof, the law does not mechanically stipulate the choice and probative capacity of evidence in advance, but judges make free judgment according to their inner conviction.
discretional evaluation of evidence
自由裁量证据被认为是现代大陆法系诉讼事实认定的基石。由于法律文化、当事人模式和当事人制度的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证据胜任力方面存在差异,阻碍了证据胜任力的全球化。因此,证据胜任力冲突的解决依赖于冲突规则,冲突规则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法院在一个案件中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证据胜任力规则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以及冲突法的原则。根据以上考虑,大陆法系采用自由心证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