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如何翻译成英文?

“履行不能”如何翻译成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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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罗马法学家赛塞斯(celsus)曾提出过“给付不能的债务无效(Impossibilium nulla obligationest)”的论断。德国学者麦蒙森(Mommsen)于1853年在其有关著述中强调若合同在订立时就已形成履行不能,则该合同应被宣告无效。该观点被《德国民法典》第306条完全采纳。依据该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契约,无效。”德国学者拉伦茨对此解释为:“此项规定系基于事实需要而作出的价值判断,盖在给付客观不能之情形,契约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故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这样一来,“罗马法上‘Impossibilium nulla obligationest’原则,本仅适用于少数特定客观之案例,德国民法将此原则加以概括化”,从而扩大了契约无效的范围。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

履行困难;

债务人缺乏资力;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履行不能”,翻译成英文即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双语例句】

本文对履行不能的形态和效力以及损害赔偿作了比较详细的讨论。

This article has made some deeply discusses on the categories, effect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of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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